清盤與仲裁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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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破產清盤程序和仲裁條款之間的相互作用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困境,引起了許多法律爭論。事實上,考慮到法定破產清盤制度和私下談判的仲裁程序中相互衝突的政策考慮因素,清盤呈請或當事各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應享有優先權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

破產清盤程序是一種集體法定程序,涉及公共集中爭議,以公平、透明和可預測的途徑實現經濟效率和所有債權人的最佳回報。因此,法院有監督權指示訴訟該如何進行。 相比之下,仲裁是一個以合約各方意思自治為導向的私人、保密程序。合約各方可自由决定仲裁程序,以實現雙方利益。而且,仲裁結果僅對合約各方具有約束力。

A. 法院采取的方案概述

傳統方案 可審判問題 (Triable issue) 門檻

根據傳統方案,如果針對債務人公司提出了清盤呈請,債務人公司必須出示 基於真正及充分理由的債務糾紛,而不僅僅是斷言,法院才能准予擱置清盤呈請而批准仲裁的請求。理由是,當有關的債務糾紛沒有真正爭議時,要求提出呈請的債權人首先獲得仲裁裁决是徒勞的。仲裁條款的存在或仲裁的啓動本身並不妨礙法院考慮是否存在真正及充分理由的實質性爭議,因此不存在自動擱置仲裁的情况。(見Re Sinom (Hong Kong) Ltd. [2009] HKCU 1203; HCMP 73/2009)

Lasmos方案初步證明 (Prima Facie) 門檻

Lasmos Ltd v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HKCFI 426; HCCW 277/2017 (“Lasmos) 案中,夏利士法官采纳了Salford Estates (No 2) Ltd v Altomart Ltd. (No 2) [2014] EWCA CIV 1575英國裁決所引入的新方案:如果出現以下情况,清盤呈請 一般應被撤銷:-

  1. 債務人公司對提出呈請的債權人所依賴的債務提出爭議;
  2. 產生指稱債務的合約包含一項仲裁條款,該條款涵蓋與指稱債務有關的任何爭議;及
  3. 債務人公司採取仲裁條款要求的步驟,啟動合約規定的爭議解决程序。

這種方案的理由是維護支持當事人自治的立法意圖,並迫使合約各方按照其選擇的爭議解決程序解决爭端。它還防止法院進行 “簡易判决型” 分析。 然而,Lasmos方案並非沒有議論。

B. 近期判例法概述

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HKCA 873; CACV 611/2018 (“But Ka Chon) 案中,雖然上訴法院沒有必要決定Lasmos方案的適當性,但上訴法院在判詞旁論中指出,它對Lasmos方案持保留意見,因該方案大大削弱了破產制度下債權人申請清盤的法定權利。

同年,儘管上訴法院在Sit Kwong Lam v Petrolimex Singapore Pte Ltd [2019] HKCA 1220; CACV 215/2019 (“Sit Kwong Lam”) 沒有對But Ka Chon的判詞旁論發表進一步評論,他們做出了一些澄清,以阻止債務人公司 在未來伺機嘗試援引Lasmos方案

去年,終審法院在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 FACV 13/2022 (“Re Guy Lam”) 一致支持上訴法院的多數裁决,即在提出呈請的債項爭議受外國專屬管轄權條款約束的普通案件中,法院應賦予外國專屬管轄權條款效力並拒絕破產管轄權,除非存在抵消因素,如影響第三方的破產風險以及近乎無聊或濫用程序的爭議。然而,終審法院明確保留了同樣做法是否適用於仲裁條款的問題。

機會很快就出現在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imited [2023] HKCFI 1443; HCCW 457/2022 (“Re Simplicity”) 的案例中。陳靜芬法官認為Re Guy Lam僅適用於外國專屬管轄權條款,而不適用於仲裁條款。 Lasmos方案中的要求以及But Ka ChonSit Kwong Lam的原則應繼續被考慮。然而,她對這種機械化的應用提出了警告,並強調仲裁條款的存在並不妨礙法院考慮債務人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的酌處權。 在考慮了債務人公司的反對理由後,法院行使了其酌處權,對債務人公司下達了通常的清盤令。這一決定目前正在等待上訴。

不久之後,夏利士法官又有機會在Re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2023] HKCFI 2065; HCCW 175/2017 (“Re Shandong) 中考慮Lasmos方案。 在該案,債務人公司在針對呈請人的仲裁中提出了價值大於提出呈請的債項的交叉索賠。 夏利士法官沒有遵循Re Simplicity。 他認為,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在Re Guy Lam案中的多數判决都認為,Lasmos方案適用於仲裁,正如它被明確認定適用於外國專屬管轄權條款一樣,並且無論有爭議的提出呈請的債項還是交叉索賠是受制於外國專屬管轄權條款或仲裁條款,適用原則都沒有區別。 夏利士法官認為,有關呈請書應擱置,以待仲裁判決,而他的决定現時也有待上訴。

此後,Sun Entertainment Culture Limited v Inversion Productions Limited [2023] HKCFI 2400; HCCW 444/2022案也出現了同樣的問題。 雖然法院承認Re SimplicityRe Shandong分別就Re Guy Lam所採取的方法存在差異,但法院沒有必要在該案中解决不一致之處,因為債務人公司提出的辯護被認為是瑣屑無聊和濫用程序。 即使遵循Re Shandong 而視Re Guy Lam適用於仲裁條款,抗辯的瑣屑無聊性質也將是反對擱置或駁回呈請的公認“抵消因素”。 因此,法院對債務人公司下達了清盤令。

C. 上訴法庭的澄清

從最近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這一領域的現有法律狀況仍然不確定,而且在不斷變化。這就是為什麼夏利士法官最近准予了Re Shandong呈請人的上訴許可,並認為在2024年2月Re Simplicity案的上訴同時審理Re Shandong上訴是有道理的。夏利士法官認為,互相衝突的一審裁决是極不可取的,而上訴法院亦應有機會澄清Lasmos在香港的適用情况Lasmos最近已獲英國最高法院及英國樞密院准予。 (見Re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2023] HKCFI 2731; HCCW 175/2017)

希望在作出判决後,上訴法庭可解决清盤程序中處理仲裁條款的適用方法的不確定性。 請繼續關注進一步的更新。

附言 (I):上訴法院最近在 (1) 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 [2024] HKCA 299 (2) Arjowiggins HKK 2 Ltd v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2024] HKCA 352 案中的裁决

Re Simplicity的上訴和Re Shandong的上訴分別於2024年2月29日和2024年3月21日在同一上訴法庭(關淑馨副庭長、鮑晏明法官和林雲浩法官)審理。上訴法院最近在同一天,即2024年4月23日作出了判决。

(1) 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 [2024] HKCA 299

Re Simplicity一案中,上訴法院裁定,Re Guy Lam一案的方法應類比適用於清盤程序中雙方同意將與呈請的債項有關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情況:-

  • 上訴法院認為,根據終審法院在Re Guy Lam一案中的推理,爭議應當平息,並且上訴法庭在Re Guy Lam一案中提到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同樣適用於仲裁條款。仲裁條款對破產申請的影響對於Re Guy Lam一案中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多數裁定的推理至關重要。
  • “…法院關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無論是在對申請呈請的債項的證據感到滿意後行使管轄權以發出破產或清盤令,還是在裁定債務是否存在真正 (bona fide) 在實體上的爭議,或命令駁回或擱置清盤呈請。
  • 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權的方法是多因素的。當債務爭議理由顯然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破產管轄權立法方案的公共政策可能會很重要。如果沒有附和債權人,也沒有證據顯示債權人群體面臨風險,這項公共政策的重要性可能會大大減弱。有力的理由完全例外的情況測試不應掩蓋與法院自由裁量權相關的考慮因素範圍。提到的抵消因素破產會影響第三方的風險和近乎瑣屑無聊或濫用程序的爭議只是法院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不讓各方遵守協定的爭議解決機制的一些例子。透過這種方式,法院可以根據情況需要靈活處理案件。
  • 仲裁的真正意圖對於公共政策讓合約各方遵守仲裁協議至關重要,因此必須由債務人證明證明存在真正的仲裁意圖並不困難。為了阻止債務人提出仲裁條款作爲一種戰術行為而沒有真正的仲裁意圖,法院明智的做法是在自身對仲裁的真正意圖存在感到滿意,才要求合約各方遵守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法院強調,仲裁條款規定啟動程序所需的步驟可能包括調解等初步階段。即使根本沒有採取任何步驟,法院仍然可以在適當的案件中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允許債務人短暫押後以啟動仲裁,並要求債務人承諾盡快進行仲裁。如果押後聆訊期間沒有任何進展,法院可以考慮解除擱置並繼續對呈請債務行使管轄權。

(2) Arjowiggins HKK 2 Ltd v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2024] HKCA 352

Re Shandong案中,上訴法院認為Re Guy Lam案中的方法不僅適用於可仲裁的呈請債務,也適用於可仲裁的抵消或純粹的交叉索賠:-

  • 上訴法院強調,在清盤程序情境下,有爭議的呈請債務、抵消和交叉索賠在反對清盤呈請時會得到同樣的處理。
  • 在這兩個方向都有索賠的情况下,出現了一個問題,即呈請人是否對債務人清盤有利害關係的淨債權人……在尋求解决這一問題的適當方法……合約各方之間有否協議管轄條款顯然地會變得相關。
  • 如果交叉索賠受仲裁條款約束……則法院應根據其案情,確定不存在真正和嚴重的交叉索賠,或實質性交叉索賠,這將違反雙方的協定。 這樣的裁决……類似於就交叉索賠作出有利於被告和不利於申索人的簡易判决。
  • “…如果合約各方同意在另一個論壇上裁定協議下的所有爭議,而交叉索賠是從該協議衍生,要求合約各方遵守協定的公共政策將如在有爭議的呈請債務案件情況一樣發揮作用。

鑑於法律確定性的重要性,Re Guy Lam對可仲裁索賠和交叉索賠的適用性得到澄清,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附言 (II)(1) 英國樞密院最近在Sian Participation Corp (In Liquidation) v. Halimeda International Ltd [2024] UKPC 16裁决;及 (2) 原訟法庭最近在Re Mega Gold and Re Man Chun Sing Matthew (heard together in [2024] HKCFI 2286) 的裁决

(1) 英國樞密院最近在Sian Participation Corp (In Liquidation) v. Halimeda International Ltd [2024] UKPC 16裁决

在英國樞密院於 2024 年 6 月 19 日對 Sian Participation Corp 作出的裁決中,Salford Estates被認為是錯誤的決定。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和英國法律下,如果呈請債務受到仲裁協議或專屬管轄權條款的約束,法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會否頒發公司清盤令時所適用的考慮是該債務是否真實和實質性存在爭議

  • 法庭認為,當仲裁協議的各方就債權人債務產生非實質性爭議時,Salford Estates及其後續案件引入酌情中止債權人呈請書(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清盤申請)的做法是錯誤的。
  • 典型仲裁協議所體現的合約義務是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消極義務是不透過任何法庭程序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提出清盤呈請(或類似的清盤申請)根本不會違反消極義務。這根本不是債權人同意不做的事情。
  • 允許在債權人的未償債務沒有真正有爭議的情況下下令清盤,並沒有違背仲裁立法的一般目標(效率、當事方享有自主權、有約必守和法院不干涉的目標)。在不存在真正或實質爭議的情況下要求債權人透過仲裁作為尋求清盤的前奏,只會增加延誤、麻煩和費用,無益於目的。當事方享有自主權和有約必守並沒有受到冒犯,因為尋求清盤並不是債權人承諾不做的事情。透過下令清盤,法院並沒有解決任何有關債務的問題,也沒有干預有關債務的任何爭議的解決。

(2) 原訟法庭最近在Re Mega Gold and Re Man Chun Sing Matthew (heard together in [2024] HKCFI 2286) 的裁决

Re Mega Gold 案中,根據遵循先例原則及考慮到案中的分析,原訟法庭裁定,將遵循 Re Guy Lam終審法院案和 Re Simplicity上訴法院案中的推理:-

  • “…為了建立瑣屑無聊或相當於濫用程序的實例,必須克服一個相當高的門檻,並且所涉及的問題總是針對具體事實的。在正常情況下,有必要證明索賠或抗辯注定失敗,因此不保證有機會在審訊中進行進一步調查。在本案中,為了確定是否達到門檻,法院只需初步評估該爭議是否清楚地及明顯地屬於瑣屑無聊或是構成濫用程序的案件,而不應嘗試對誓章證據進行小型審訊。除非能清楚地及明顯地展示該爭議屬於瑣屑無聊或是構成濫用程序的案件,否則法院應該更願意拒絕行使破產管轄權來裁定爭議,而將其留給協定的仲裁機制並考慮促使各方遵守協議的公共政策。當然,如上所述,法院並不受任何特定政策和利益的束縛,而法院可以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做出相關決定。
  • 最後,關於樞密院在Sian Participation Corp的推理,我只想補充一點,對於清盤或破產令是否一定會 冒犯 雙方的仲裁協議,沒有不能變通的規定。這實質上取決於申請所涉債務以及該債務和所涉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例如,如果債務產生於包含仲裁條款的協議項下的應付款項,而債務人就債權人履行協議條款的情況提出爭議; 鑑於債務和爭議的性質和實質,该債務和爭議沒有理由不構成應受仲裁協議管轄的事項

雖然原訟法庭沒有效法樞密院在 Sian Participation Corp 案中採取的做法,而採用了香港法院在 Re Guy Lam 終審法院案和 Re Simplicity 上訴法院案中採取的做法,但未來普通法法域是否有可能就此議題制定更統一的原則,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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