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展開的僱員補償及疏忽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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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申索人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入稟法院展開訴訟的案件越來越多。這些申索人當中,無論是否有法律援助,原本都可能有法律代表,但直到案件的某階段起,因各種原因而不再有律師代表。當中,有部分曾被法庭批評指他們就工傷向僱主索賠的僱員補償金額及疏忽賠償金額過高。

很多時候,儘管僱主已經透過無損權益和解磋商,以及向法院繳交附帶條款付款的方式向這些申索人提出合理的和解建議及賠償款額,但這些案件非但未能達成和解,反而一直被拖延至正審。缺乏適當的法律建議也許是這些申索人未有接受和解建議及賠償款額的原因之一。更多時候,是即使有律師代表,有部分進行申索的僱員卻無視律師的法律意見,引致法律援助被取消。僱主們被拖入訴訟案件中,通常別無選擇,只能繼續進行抗辯直至整個案件審理結束為止。然而,只要僱主向僱員作出合理的無損權益和解建議/賠償金額或附帶條款付款的金額款項,且又能夠向法庭提出必要的證據去協助法院公平地處理案件,僱主的權益便會得到保障。

以下將討論兩宗相關的案例判決。

案例討論

背景

在案件Tsang Chui Leung The Independent Schools Foundation Academy Limited, [2022] HKDC 13 (DCPI 325/2012, 判案書頒布日期為2022年1月26日)(“該人身傷亡訴訟申索”)及[2023] HKDC 1104 (DCEC 305/2011, 判案書頒布日期為2023年10月26日) (“該僱員補償申索”),申請人/原告人為技術人員,受僱於答辯人/被告人,在工作期間受傷。申請人/原告人初時獲法律援助,委派了律師代表他進行該僱員補償申索及該人身傷亡訴訟申索。但在這兩宗訴訟程序進行期間,申請人/原告人的法律援助證書被取消,因此他自行處理案件。

申請人/原告人的案情是,當他走到棚竹下拍照時,因踩到地上的沙石碎片而滑倒並扭傷腰背部。

該人身傷亡訴訟申索

該人身傷亡訴訟申索進行了正審,責任和金額問題都存在爭議。經審理,法官認為原告人不是可信的證人,其證據不可靠。法庭認為原告人未能證明地上有沙石和碎片及其導致他滑倒,並裁定原告人是在棚竹下行走時不慎受傷。因此,原告人未能證明事故如他所描述的情況般發生。

法官裁定,儘管被告人是僱主,但無需就所有事項向原告人提供訓練和指導。就簡單的事宜,被告人可以依靠原告人自己的常識以合理的方式行事。法庭認為,彎腰在棚竹下行走和拍照的工作並不需要任何訓練和指導,原告人可以運用他的常識來合理行事。法官故裁定被告人沒有疏忽,也沒有違反僱傭合約、佔用者的責任或任何法定責任。

原告人的人身傷亡訴訟申索亦因此被撤銷,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法官進一步指出,即使被告人的責任成立,原告人亦已從被告人一方收取足夠的預付款項作為原告人的損害賠償。

該僱員補償申索

對於該僱員補償申索,申請人質疑所有骨科及精神科專家的意見,包括他自己委任的專家。申請人要求依賴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發出的表格 9(覆檢評估證明書)評估結果。同時,他要求將所有給予他的病假均納入計算僱員補償,以及向他補償所有醫療費用。

法官指出,申請人似乎抱有一個概念,認為可以獲得所有病假以及整個病假期間的賠償,這是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相關條文片面及錯誤的理解。

法庭指出,只要有證據,法院就可以駁回表格 9 的評估。《僱員補償條例》第 10(2) 條規定,由註冊醫生或委員會等批出的病假會被「當作」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證明,但這並不表示法庭在評定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時,必然要接納所有實際批出的病假。法庭再指出,條文中「當作」兩個字的意思在法律上只是如果沒有相反證據那就會被接納,而僱員補償案中的答辯人可以提出相關反證及要求法庭不接納實際發出的病假。

事故發生後,申請人沒有立即求醫。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整個月內,他只請了3天病假,而其他日子他都可以繼續如常工作。他的醫療報告顯示,經治療後他的情況有顯著改善。醫療記錄顯示,申請人初時在每次就診後間歇性申請病假1至2天,到後來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申請多天病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所準備的醫療報告亦顯示申請人初期及後來的主觀投訴有矛盾。法官亦有在審理案件時在庭上觀看私家偵探拍攝的影像,留意到申請人沒有使用拐杖,而他的行走姿態、步伐及步速亦看不出有任何問題。

法官接納醫學專家已經考慮了所有醫學證據和偵查影像,並在聯合醫學報告中提供了詳細的分析和意見。考慮案中的所有證據後,法官同意《僱員補償條例》第 10(2) 條下的推定可以被推翻,並裁定申請人未獲其要求的48個月的病假,而是以 14 個月的病假去計算相關的僱員補償項目。

結論

  1. 面對受傷僱員獲不合理地過長的病假,應儘早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安排受傷僱員接受醫療評估,以儘早獲得醫學證據來推翻《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下的推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16 條的專家評估亦可作為理由去停止繼續支付按期付款。
  2. 私家偵探拍攝的影像亦可作為證據去推翻《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下的推定。
  3. 儘早提出有效的附帶條款付款/無損權益和解建議,有助儘早達致和解及保障僱主在訟費方面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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