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長期以來被認定為全球領先的金融中心,吸引不少境內及境外申請人和投資者的參與。 為繼續支持並鼓勵中小企業於香港上市,香港交易所於2023年9月26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對GEM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進行改革,並於2023年12月15日發布該改革的諮詢總結,而新的GEM上市規則已於2024年1月1日生效。本文將討論適用於擬上市及目前已上市GEM發行人的主要變更。
- 新上市財務資格測試
此前,GEM發行人必須滿足以下現金流測試,作為其首次上市要求的一部分。為吸引主要從事研發活動的高增長企業上市,除了現有的現金流量測試之外,新的GEM上市規則還引入了新的額外的「市值/收益/研發測試」模式。應符合的要求如下:-
請注意,以往的財務資格規定仍然生效。若GEM發行人的財政狀況能符合以往的財務資格,該GEM發行人仍能選擇通過滿足以往的規定上市。
此外,以往有關擁有權連續性和管理層連續性的GEM上市規定仍然生效。
2. 縮短上市後的控股股東禁售期
GEM發行人以往需要於上市後遵守24個月的禁售期(即禁止公司控股股東出售其股份的規定期限)。為提高潛在投資者的交易彈性,該期限就GEM上市規定修訂後縮短至12個月。改革後的主要修訂如下:
3. 刪除某些持續責任
A. 刪除強制季度匯報及修改定期匯報規定
GEM發行人無需再發布季度匯報報告。取而代之的是,該要求被改為《GEM企業管治守則》的其中一項建議最佳常規。
GEM上市規定下以往的定期匯報規定亦將被修改至與主板上市規定一致。在新的改革下,GEM 發行人必須在會計期間結束後發布以下報告:-
- 四個月內發佈年報;
- 三個月內發佈中期報告;及
- 兩個月內發佈每個財政年度首六個月的初步業績公告。
B. 取消聘用監察主任以及聘用合規顧問的規定
GEM上市規定改革刪除GEM發行人需再聘請一名執行董事擔任監察主任的規定。GEM發行人並可縮短聘用合規顧問的年期至刊發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而非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當日止。新的GEM上市規定改革亦刪除以往僅適用於GEM發行人合規顧問額外職責的相關規定。
4. 全新的簡化轉板機制
最後,根據以往的轉板機制(仍將繼續有效),GEM發行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包括並不限於(1)在提交轉板申請至少2個月前委任保薦人,對上市文件進行盡職審查,以及(2)在申請轉板至主機板時須發出「招股章程標準」的上市文件。
GEM發行人現在能夠選用新引入的簡化轉板機制進行轉板,而該新機制不再沿用上述舊轉板機制的要求。然而,有意選用新轉板機制的GEM發行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有資格以該機制進行轉板:-
- 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資格/條件;
- 符合有關作為GEM發行人在轉板前三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之聯交所規定,並且在這三個財政年度期間內滿足主板發行人規定的財務業績資格,包括 (i) 擁有權和控制權完全不變,及 (ii) 主營業務不曾有任何根本性轉變;
- 參照期内 (即轉板申請前的250個交易日)至少50%的交易日需達到50,000港元的最低每日成交金額要求;
- 參照期內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市值符合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要求;
- 在提交轉板申請前的12個月,直至其證券在主板開始買賣為止,GEM發行人未曾被裁定嚴重違反《上市規則》任何條文;及
- 在GEM發行人股份預計開始在主板買賣的擬定日期前盡快刊發公告。
總結
市場對於這項GEM上市規則改革期待已久,希望透過此舉提升香港市場對於中小企業和投資者的吸引力,以使目前停滯的GEM市場再度活躍起來。本行對於這項改革表示歡迎,並相信它將有助於香港經濟的持續繁榮和成長,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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