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程式條例》(第646章)於2023年6月30日刊登憲報,為香港的家事法律從業者提供了一個萬眾期待的方法。自2015年5月提交《家事訴訟程式規則檢討最後報告》,以及2022年4月完成條例草案初稿的公眾諮詢後,家事法律從業者一直在等待一套統一及集中的家事及婚姻訴訟程式規則,以適用於家事法庭及高等法院。
雖然《家事程式條例》的大部分條文(包括第3(1)(e)、3(3)、4至14、16至23、27、 28條(附表第76條除外)及附表(第76條除外))現時仍未實施,但有幾項簡化家事法庭效率至為重要的關鍵機制,如下文所述,已經生效。《家事程式條例》其餘條文,將與稍後由新成立的家事程式規則委員會(“委員會”)提出的《家事程式規則》(“《規則》”) 一併生效。
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制度
在目前的改革中,將首先實施的一項特別功能是《家事訴訟程式條例》第15條(該條文已經實施)規定的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制度。
根據設想,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將處理各種程式性工作,如修改原訟程式和延長時間,以減輕家事法庭法官的負擔。該制度無疑對家事法庭來說是一個受歡迎的補充。家事法庭目前由一名首席家事法庭法官、七名地方法院法官及四名地方法院暫委法官組成,人手可能不足以應付因離婚個案數目眾多而日益增加的需求。
家事程式規則委員會
家事訴訟程式規則委員會的成立是對家事司法系統的另一項改革,該委員會將成為所有與家事和婚姻訴訟程式有關的程式規則的唯一制定機構,這與高等法院和地區法院規則委員會的現有結構非常相似。這也是一項值得讚賞的改進,因為它將有助於儘量減少不一致的情況。
根據《家事訴訟程式條例》第24 條(亦已實施),家事上訴委員會將由不同人士組成,例如首席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首席家事法庭法官、家事法官、2名大律師、2名事務律師及律政司司長。規管家事上訴委員會及其權力的相關條文載於《家事訴訟程式條例》第4部(亦已實施)。
擬議規則的顯著特點
由於《規則》尚未公佈和實施,對《規則》的改革究竟有多大建設性,以及是否能充分解決以往的關切,仍有待觀察。根據2022年2月關於家事司法制度程式改革的《家事訴訟程式法案》草案諮詢檔,改革後的規則的主要提議特點如下:
- 《規則》的每一部分都自成一體,這意味著家事從業人員和無律師代表的訴訟當事人將能夠在《規則》的分類部分中找到所有具體程式要求,而無需與其他法例相互參照;
- 賦予法院更多權力,以促進案件的快速處理,特別是加強法院在訴訟程式的各個階段鼓勵使用替代性爭議解決辦法(如調解)的權力;
- 將做出新的安排以阻止程式濫用,例如,法院可以有更多的選擇來阻止當事人故意違反他們做出的承諾;
- 將根據與家庭有關的程式事項的最新發展情況進行更新;以及
- 《規則》將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起草,並將簡化法庭表格,以便於理解每項條款,並在必要時為應採取的步驟提供指導。
結論
隨著離婚案件數量每年持續過萬(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2019年發出的離婚判決書有21,157份,2020年有16,020份,2021年有16,692份,2022年有13,026份),以及越來越多的訴訟當事人選擇親自出庭,現在正是《家事訴訟程式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出臺後進行更新和全面實施的時候,這無疑將為家事法律從業者和無律師代表的訴訟當事人提供更清晰的訴訟指引。我們建議無律師代表的訴訟當事人注意並熟悉這項改革,如有需要,可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或法律援助。
我們希望看到家事司法制度繼續現代化和發展,使香港與國際婚姻法律界的其他標準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