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商業

本律師行經常為公司及個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包括收購及合併、公司及集團重組、融資、公司法及合同法、首次公開招股、聯營及合夥、以及債務重組等法律服務。同時,本行坐擁完善的環球網絡,為客戶就複雜或牽涉多國司法制度的交易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

另一方面,本律師行為多間銀行及金融機構就一些至關重要的銀行及金融事務提供法律觀點、知識、經驗,以及專業的法律意見。我們亦為客戶草擬及處理與重要交易有關的貸款及抵押文件。此外,本行亦擅長於處理中港及中外交易事宜。

常見問題

在香港可以設立以下類型的公司:-

(a)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b)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c) 沒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d)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和

(e)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當你設立新公司時,你需要考慮公司類型、公司名稱和公司結構。 我們的律師經驗豐富,可以協助你選擇合適的公司類型; 就公司名稱的可用性、公司結構、公司業務所需的執照或許可證以及維護要求向你提供建議; 並準備特別設計的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以保護你的利益。 在收到所有相關資訊和已簽署的文件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需要約 4-5 個工作日。

對董事的居住地或國籍沒有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沒有要求董事必須是股東。自然人董事必須年滿 18 歲。 未經法院許可,未解除破產的人不得擔任董事。已被下達取消資格令的人也不得擔任董事。 公司章程通常也規定董事必須精神健全。

除非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所屬企業集團的成員,且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否則公司不得任命法人團體為公司董事。

股東的居住地或國籍沒有限制。 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團體。 然而,除某些例外情況外,法人團體不能成為其控股公司的股東。 自然人股東必須年滿 18 歲。 董事和股東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 公司章程是公開文件,任何人都可以付費檢索和獲取,與公司章程不同的是,股東協議無需向公司註冊處備案。 股東之間可能存在不願向公眾揭露的事項;
  • 如果公司是股東協議的一方,則可以使公司承擔義務。例如,對子公司進行監督、向股東提供某些文件和資訊,以及承認實際所有人對股份的權利;
  • 股東協議可以成為保護少數股東的有效工具。 公司章程可以透過特別決議的方式修改,而股東協議必須在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修改;
  • 股東協議可以提供更詳細的公司治理條款。 例如,賦予某些股東更換公司行政人員的權力;
  • 股東協議是一份普通合同,一旦發生違約,可以採取普通合同的所有補救措施。

若公司未能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文件進行註冊或未遵守《公司條例》的規定,則公司及公司每名責任人,包括公司每名董事、公司秘書及經理,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失責罰款。

慈善機構如欲取得豁免繳稅資格,須填寫申請表並向稅務局提供表格內列明的文件。 慈善機構必須是專為慈善目的而成立,以惠及公眾。稅務局在決定某個機構是否為慈善目的而設立或經營時,不僅會考慮該機構所聲明的宗旨  ,還會考慮該機構已經、正在或將會開展的活動。

我們日常為客戶提供商業合約方面的建議。 我們會不遺餘力地了解你的業務和目標,為你提供切實可行且反映商業現實的建議。 我們擁有豐富的商業合約咨詢經驗,包括分銷和代理協議、特許經營協議、合資協議、製造協議、保密協議、授權零售商協議、寄售和銷售協議、諮詢協議等。

香港的私人併購交易通常以股份購買或資產購買的形式進行。 香港的公開併購交易通常採取收購要約或安排計畫的形式。一般來說,併購交易的主要步驟是:(i)考慮交易結構,(ii)談判,(iii)簽訂保密協議、排他性協議和意向書,(iv)進行盡職調查,(iv) 簽訂買賣協議,(v) 參與交割事宜,以及(vi) 參與交割後事宜。

跨境交易事務是本所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在委託本地律師,協調涉及/不涉及香港的交易的跨司法管轄區法律諮詢,以及為客戶提供單點聯繫和綜合法律解決方案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

主板為能滿足指定盈利及/或市值要求,以及其他財務要求的具相當規模的公司提供一個在市場上集資的平台。 而創業板提供了類似的平台,但上市要求較寬鬆,同時保留了類似的持續責任,使其較為適合中小型公司的上市平台。

是的,擁有個人和公司受益人不同投票權的發行人都有資格上市。 然而,發行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並且必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A章的要求。

除第 18A 章外,指引信 HKEX-GL89-16亦提供了指引,以確定受規管產品(例如小分子藥物、生物製劑和醫療器材)是否已發展至超越概念階段。

指引信HKEX-GL115-23提供了一份非詳盡清單,列出了可接受上市的未商業化特專科技領域,其中包括新一代資訊技術、新食品和農業技術、先進硬件和軟件、先進材料以及新能源和環境保護。

保薦人在首次公開發行中發揮重要作用,在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階段為公司提供指導。 保薦人須履行《上市規則》第3A.11條規定的各種職責,例如透過進行合理的盡職調查並協助準備上市文件,確保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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