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及遺產承辦
把家族財富順利穩妥地傳承到下一代及心儀的繼承人,乃人生長遠規劃的重要一環,本律師行深明此道。本行在處理遺產爭議上極具豐富經驗,我們為客戶權衡多方狀況,繼而制訂出最合適的處理方案。
為確保能有效地處理遺產爭議,本行的專業律師團隊會細心了解客戶的意願,家庭背景與多方面的狀況,從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見及服務,包括遺囑草擬、準備持久授權書、授予遺囑認證等等。
遺囑是立遺囑人為處置其去世時財產的一份法律文件。 通過訂立遺囑,你可以自行決定將財產分配給你選擇的受益人。 你亦可委任遺囑執行人管理你的遺產,並爲你的未成年子女委任監護人。
遺囑須以書面訂立,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由立遺囑人簽署(並欲以其簽署令該遺囑生效),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代簽署,每名見證人須在立遺囑人面前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承認其所作的簽署。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上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遺囑執行人是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根據遺囑的條文管理遺產。這包括識別和收集資產﹑支付遺產的債務和負債以及遺產管理費用,並將資產分配予受益人。
年滿21歲的人士或信託法團均可被委任為遺囑執行人。
你可以指定任何人士,例如家庭成員,或任何機構,比如慈善機構,作為你遺囑的受益人。
申請死者遺產的遺囑認證時,需要提交遺囑正本。 根據香港法律,如果遺囑最後所知為立遺囑人管有,但在立遺囑人去世時無法找到,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會推定立遺囑人在有意圖撤銷遺囑的情況下,已銷毀該遺囑。
你的遺產可能會根據你居籍地的無遺囑繼承法律而管理和分配。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在該日期或之後死亡的人士無須繳交遺產稅。
你須向香港法院申請遺囑認證(適用於留有遺囑的死者)或遺產管理書(適用於未留有遺囑的死者),以管理該已故人士的香港遺產。
持久授權書是一份允許授權人,即希望將其授權書交給其他人的人,在該授權人仍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情況下,任命一名受權人,並在該授權人隨後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情況下,來處理授權人的財務事宜的法律文件。 相反,在普通授權書的情況下,一旦其授權人在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該普通授權書便立即失效。
持久授權書可以在授權人在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生效。 如果授權人沒有指明其持久授權書的生效日期或觸發其生效的事件,則持久授權書將在簽署時開始生效(即在律師面前簽署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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