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1月29日,一项具有重大意义、旨在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的安排正式落实。
这项新安排是「一国两制」下执行法律权利的重要里程碑,一方面保持了两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改变了在两地执行判决的可能。
弥合分歧:新安排的重要意义
在2024年1月29日前,内地与香港判决的相互执行主要是依据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为了有效实施该2006年的安排,香港通过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并在2008年8月1日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8年8月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下称”原安排“)。
然而,原安排的适用范围有限(详见后文)。
在原安排下,当事人在内地寻求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的程序繁冗。申请执行判决的一方可能面临法律和行政的挑战、延误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往往需要在内地重新提起法律诉讼,引用香港判决作为支持内地诉讼的证据之一。
为了完善机制,内地与香港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新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包括:
- 于2024年1月29日在香港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及相关实务指示(PD38);
- 在内地实施的法律法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统称”新安排“)。
新安排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及之后作出的判决(而且会在执行该等判决上取代原安排)。相反,原安排仍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前作出的判决及/或基于在该日期前已签订且包含专属管辖权条款的协议而作出的判决。
以下为新安排的一些特点。
新安排与原安排的比较
扩大可执行判决的范围
新安排将可执行判决的范围扩展至商事和非商事纠纷中的金钱及非金钱判决(如宣布性质的济助、强制履行令、禁制令)。香港法院作出的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及内地法院出具的裁定、调解书或命令,以及刑事案中裁定的赔偿也涵盖在内。
然而,新安排明确地排除以下事项:清盘破产案件、遗产继承、管理或分配的案件、行政案件,以及部分婚姻及家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案件;在香港颁下的临时济助及禁止诉讼令;内地的保全措施等。
在新安排下,可执行的判决及命令现扩展至:
- 在香港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判决及命令(以及在原安排下包括的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作出判决或命令);
- 内地所有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及命令,而不准对该等判决及命令提出上诉或对该等判决及命令上诉的限期已届满(以及在原安排下包括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作出判决或命令)。
司法管辖权的规定
新安排不再要求相关协议必须包含专属管辖权条款。倘若相关协议无专属管辖权条款,原告人需要证明原审法院与案件有足够的联系便可符合司法管辖权的规定。
这为各方在商业和非商业协议中选择争议解决管辖权时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各方在新安排下仍可以在协议中使用不对称管辖权条款相互执行判决。不对称管辖权条款为一种单向条款,通常要求一方必须在指定国家的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则可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起诉。相反,不对称管辖条款在原安排下并不符合要求(请见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诉高慧国际有限公司 [2020] HKCFI 322为例子)。
生效的内地判决
新安排着力解决内地判决是否最终判决的问题。债权人过往必须向香港法院证明内地判决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但内地法制的再审制度曾在香港的法律程序中引发争议。举例来说,在王前伟 诉郭文雨及郭小琼 [2018] HKCFI 2253案中,被告人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及不可推翻为由,反对在香港登记该内地判决。
在新安排下,香港法院无需考虑内地判决是否最终及不可推翻。一个在法律上”生效”的内地判决便符合有关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当内地原审法院出具生效证明时,香港法院会视内地判决为有效。这有助避免有关判决是否最终判决的潜在质疑和争论。然而,若债务人在内地申请再审或上诉未决时,债务人可申请撤销登记程序,而香港法院可酌情押后撤销申请直至在内地的再审或上诉结束。
新局面带来的实际影响
新安排为企业和法律专业人士在比较崭新的有关法律环境下带来多重的实践考虑。首先,新安排明确规定了判决认可金额执行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为至关重要,有助发挥新安排最大的用处。
第二,对于进行跨境贸易及/或牵涉跨境纠纷的当事人,新安排将带来新的策略考虑。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是否能够执行判决的可行性会直接影响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的司法管辖区及诉讼策略。专业律师团队就跨境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时,需要全面评估新安排的影响,并制定客制化方案以实现最佳结果。
第三,新安排对两地解决争议的模式可能有更深远的影响。 新安排会影响被告人在香港诉讼中向在内地的原告人申请讼费保证金的可能性。新安排亦有可能促使更多当事人优先选择通过法院(而非其他争议解决的另类程序)解决纠纷,并为在内地或香港处理业务或涉诉的有关方提供了更强的保障,降低判决债务人利用境内不同司法管辖区逃避民事责任的操作空间。
释放潜能:协作与持续优化
新安排的成功实施印证了内地与香港之间持续深化的协作关系。但这新安排的实际价值与执行效能尚需实践检验。唯有通过持续完善框架、适应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与个人的发展需求,方能充分释放新安排的潜力。
我们的专业团队
我们的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就跨境判决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执行具有丰富经验。我们的团队深谙相互认安排的特定程序要求,能够为当事人就着内地与香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定精准策略。
凭借多年经验的积累,我们已构建覆盖内地及其他关键司法管辖区的可靠法律合作伙伴网络。通过协调判决互认流程、整合当地律师的专业支持以突破管辖障碍,我们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用实惠而高效的方案实现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