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4年1月29日,一項具有重大意義、旨在加強內地與香港之間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的安排正式落實。
這項新安排是「一國兩制」下執行法律權利的重要里程碑,一方面保持了兩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改變了在兩地執行判決的可能。
彌合分歧:新安排的重要意義
在2024年1月29日前,內地與香港判決的相互執行主要是依據於2006年7月14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為了有效實施該2006年的安排,香港通過了《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並在2008年8月1日生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8年8月1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司法解釋(下稱”原安排“)。
然而,原安排的適用範圍有限(詳見後文)。
在原安排下,當事人在內地尋求認可和執行香港判決的程序繁冗。申請執行判決的一方可能面臨法律和行政的挑戰、延誤以及結果的不確定性;當事人往往需要在內地重新提起法律訴訟,引用香港判決作為支持內地訴訟的證據之一。
為了完善機制,內地與香港於2019年1月18日簽訂了新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包括:
- 於2024年1月29日在香港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及相關實務指示(PD38);
- 在內地實施的法律法規,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月26日頒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統稱”新安排“)。
新安排適用於2024年1月29日及之後作出的判決(而且會在執行該等判決上取代原安排)。相反,原安排仍適用於2024年1月29日前作出的判決及/或基於在該日期前已簽訂且包含專屬管轄權條款的協議而作出的判決。
以下為新安排的一些特點。
新安排與原安排的比較
擴大可執行判決的範圍
新安排將可執行判決的範圍擴展至商事和非商事糾紛中的金錢及非金錢判決(如宣布性質的濟助、強制履行令、禁制令)。香港法院作出的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及內地法院出具的裁定、調解書或命令,以及刑事案中裁定的賠償也涵蓋在内。
然而,新安排明確地排除以下事項:清盤破產案件、遺產繼承、管理或分配的案件、行政案件,以及部分婚姻及家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仲裁案件;在香港頒下的臨時濟助及禁止訴訟令;內地的保全措施等。
在新安排下,可執行的判決及命令現擴展至:
- 在香港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的判決及命令(以及在原安排下包括的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作出判決或命令);
- 內地所有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及命令,而不准對該等判決及命令提出上訴或對該等判決及命令上訴的限期已屆滿(以及在原安排下包括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的作出判決或命令)。
司法管轄權的規定
新安排不再要求相關協議必須包含專屬管轄權條款。倘若相關協議無專屬管轄權條款,原告人需要證明原審法院與案件有足夠的聯繫便可符合司法管轄權的規定。
這為各方在商業和非商業協議中選擇爭議解決管轄權時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各方在新安排下仍可以在協議中使用不對稱管轄權條款相互執行判決。不對稱管轄權條款為一種單向條款,通常要求一方必須在指定國家的法院起訴,而另一方則可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起訴。相反,不對稱管轄條款在原安排下並不符合要求(請見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訴高慧國際有限公司 [2020] HKCFI 322為例子)。
生效的內地判決
新安排著力解決內地判決是否最終判決的問題。債權人過往必須向香港法院證明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但內地法制的再審制度曾在香港的法律程序中引發爭議。舉例來說,在王前偉 訴郭文雨及郭小琼 [2018] HKCFI 2253案中,被告人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並非最終及不可推翻為由,反對在香港登記該內地判決。
在新安排下,香港法院無需考慮內地判決是否最終及不可推翻。一個在法律上”生效”的內地判決便符合有關規定。除非有相反證據,當內地原審法院出具生效證明時,香港法院會視內地判決為有效。這有助避免有關判決是否最終判決的潛在質疑和爭論。然而,若債務人在内地申請再審或上訴未決時,債務人可申請撤銷登記程序,而香港法院可酌情押後撤銷申請直至在内地的再審或上訴結束。
新局面帶來的實際影響
新安排為企業和法律專業人士在比較嶄新的有關法律環境下帶來多重的實踐考量。首先,新安排明確規定了判決認可金額執行的具體規定和程序。充分理解和遵守這些規定為至關重要,有助發揮新安排最大的用處。
第二,對於進行跨境貿易及/或牽涉跨境糾紛的當事人,新安排將帶來新的策略考量。在另一司法管轄區是否能夠執行判決的可行性會直接影響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的司法管轄區及訴訟策略。專業律師團隊就跨境糾紛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時,需要全面評估新安排的影響,並制定客制化方案以實現最佳結果。
第三,新安排對兩地解決爭議的模式可能有更深遠的影響。 新安排會影響被告人在香港訴訟中向在內地的原告人申請訟費保證金的可能性。新安排亦有可能促使更多當事人優先選擇通過法院(而非其他爭議解決的另類程序)解決糾紛,並為在內地或香港處理業務或涉訴的有關方提供了更強的保障,降低判決債務人利用境內不同司法管轄區逃避民事責任的操作空間。
釋放潛能:協作與持續優化
新安排的成功實施印證了內地與香港之間持續深化的協作關系。但這新安排的實際價值與執行效能尚需實踐檢驗。唯有通過持續完善框架、適應現代商業環境中企業與個人的發展需求,方能充分釋放新安排的潛力。
我們的專業團隊
我們的爭議解決律師團隊就跨境判決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執行具有豐富經驗。我們的團隊深諳相互認安排的特定程序要求,能夠為當事人就著內地與香港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制定精準策略。
憑借多年經驗的積累,我們已構建覆蓋內地及其他關鍵司法管轄區的可靠法律合作夥伴網絡。通過協調判決互認流程、整合當地律師的專業支持以突破管轄障礙,我們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服務,採用實惠而高效的方案實現判決執行。